和龙市头道镇延丰村农民李某来到头道工商分局投诉,称其于3月28日将存在故障的电机拿到头道镇长仁路一家电修理部维修准备春耕时使用,支付维修费800元。可修完后回家仅用了2次电机就烧坏了,无法继续使用,怀疑是维修部在修理时根本就没有修理好,于是找到维修部要求重新修理或退还维修费。
家电维修部负责人称自己当时已把电机修好,电机又坏是李某使用不当造成的,不是自己的责任,拒不答应李某提出的要求,于是李某投诉至工商部门。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随李某来到家电维修部,在调查了解当中,李某坚称自己在使用中无不当操作,而家电维修部负责人称在杂物落入电机内、电压过低、电机运转时间过长、带动机械设备负荷过大等原因均可造成电机损坏,自己当时已把电机修理好,电机烧坏自己没责任。
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电机损坏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维修部对电机进行重新维修,李某支付电机维修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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